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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丨有转款凭证却无股东登记,该“投资款”属于股金还是借

  以案说法丨有转款凭证却无股东登记,该“投资款”属于股金还是借款?-大象网 大象新闻记者 慕嘉烜有转款凭证却无股东登记,这样的投资款属于股金还是借款?近日,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,就遇到了这种投资款性质认定问题,一起来看看法院如何认定。案件回顾被告A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,主要经营集装箱销售、租赁业务。2018年下半年,张某多次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协商其入股A公司一事,并取得陈某同意。后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2月,张某多次使用第三人银行卡向陈某转款,同时通过汽车实物作价方式向A公司进行出资。A公司出具的四张记账凭证显示: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,股东张某四次入股款共计52.8万元。原告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张某在该公司的投资款。庭审中,A公司对以张某名义向其投入的资金共计52.8万元表示认可,但其辩称张某系A公司股东,张某转入公司的资金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。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明确表示,其与张某协商投资时约定,投资款何时入账齐全,何时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登记,没有变更之前,转入的资金属于公司的借款。法院审理查明,A公司既未将张某及其投资情况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,亦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。法院认为,根据《公司法》相关规定,虽然A公司当庭认可张某生前系其股东,但对张某所占股份明确表示不确定。对于张某的股东身份,A公司既未进行相应的登记,亦未能提供张某实际参与公司分红等证据。且根据张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约定,公司章程和股东登记变更之前,张某转入的资金属于公司借款。法院判决认定,张某生前向A公司的转款52.8万元应认定为其对A公司的借款。法官提醒实践中,虽然投资一词经常与股东出资联系在一起,但投资款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股东出资。投资一词概念宽泛,同样称之为投资款,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,既可能被认定为借款,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出资。准确认定投资款的性质,应当从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登记程序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、投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。我国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,记载下列事项:(一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;(二)股东的出资额;(三)出资证明书编号。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,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。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;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。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因此,投资人缴纳出资后,公司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,办理工商登记,以确认股东身份,维护各方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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